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气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水产养殖保险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气象局,经开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局、三山经开区农村发展局、财经局,各相关农业保险机构:
为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防范养殖风险,提高养殖主体再生产能力,助力产业扶贫和乡村振兴,整合水产养殖保险、河蟹气象指数保险等相关险种,制定《芜湖市水产养殖保险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试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芜湖市水产养殖保险方案(试行)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气象局
2025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水产养殖保险方案
(试 行)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21〕76号)文件精神,推动农业保险、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行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且规模在20亩以上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有养殖“三项记录”,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不在行蓄洪区范围内,养殖品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对经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确认的建档立卡脱贫户,条件可适当放宽,不受养殖规模限制。
二、保险责任
保险期内因自然灾害或病害的发生给水产养殖水产带来的损失。
(一)非河蟹类:因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或者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导致供电设施损坏断电造成增氧机和水泵无法开启,发生缺氧“泛塘”遭受损失;以及因上述原因发生溃塘、漫塘等遭受损失。
(二)河蟹类:依据芜湖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数据:连续3天及以上持续出现降水天气(每天降水量≥25毫米,且累计降雨量100毫米以上),引起河蟹脱壳不遂,致河蟹分批死亡遭受损失;因遭遇强台风、局部龙卷风等恶劣天气,引起塘埂漫破、蟹塘水质突变、围栏设施损毁,导致河蟹大量死亡或逃逸遭受损失;对连续7天及以上,日最高气温高达37℃(含37℃)以上,由于高温热害引起河蟹应激性大量死亡遭受损失;因遭受连续强降雨,引起圩口漫破、溃破,导致河蟹大量逃逸,造成重大损失。
(三)附加险:因烂鳃病、肠炎病、赤皮病、车轮虫病、指环虫病、水霉病、孢子虫病、细菌性败血症、黑鳃病、白斑病等病害造成损失可作为附加险参加保险。
三、保险金额
水产养殖每亩保险金额为200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四、保险费率
水产养殖保险(主险):非河蟹类保险费率为4%,河蟹类保险费率为6%。病害保险(附加险)保险费率为2%,附加险不得单独参保。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五、保险方案
(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或病害原因造成养殖水产品逃逸或死亡遭受损失,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付。
(二)保险期限。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起止时间以保单载明为准。
(三)理赔方法。
保险水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付:
1.非河蟹类:
赔付金额=(保险水产不同生长期最高赔付限额-每亩保险人已赔付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
损失程度=每亩实际损失数量/每亩平均养殖数量
每亩实际损失数量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确定的该养殖塘口损失水产数量为准。
每亩平均养殖数量以养殖主体的“三项记录”或渔业部门近三年统计数据的平均数量为准。
保险水产(非河蟹类)不同时间最高赔付限额,见表1、表2。
表1. 小龙虾类最高赔付限额表
时间 |
赔付限额 |
1-2月 |
每亩保险金额×40% |
3-7月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8-12月 |
每亩保险金额×40% |
表2. 非小龙虾类最高赔付限额表
时间 |
赔付限额 |
1-2月 |
每亩保险金额×40% |
3月 |
每亩保险金额×50% |
4月 |
每亩保险金额×60% |
5月 |
每亩保险金额×70% |
6月 |
每亩保险金额×80% |
7月 |
每亩保险金额×90% |
8月-12月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2.河蟹类:
河蟹池塘养殖依据芜湖市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气象数据和约定的保险责任,触发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池塘河蟹不同的生长期及相应的赔付比例,本着就迟不就早原则进行赔付。1个保险期限内,同时触发2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1项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赔付金额=保险金额×赔付比例×保险亩数
保险水产(河蟹类)不同时间赔付比例见表3。
表3. 河蟹类赔付比例表
时
间 |
生 长 期 |
赔付比例 |
|||
连续3天及以上,持续出现降水天气(每天降水量≥25毫米,且累计降雨量 100毫米以上) |
遭遇强台 风、局部龙 卷风等恶劣天气 |
连续7天及以上,日最高气温高达37℃(含37℃)以上 |
遭受连续强降雨,引起圩口漫破、溃破 |
||
1月-5月 |
初期 |
10% |
10% |
10% |
10% |
6月-7月 |
早期 |
20% |
20% |
40% |
50% |
8月-9月 |
中期 |
30% |
40% |
60% |
60% |
10月-12月 |
后期 |
10% |
10% |
10% |
10% |
3.病害补充保险按照损失比例赔付。
4.如遇多次理赔,则每亩赔付金额累计不超过单位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四)保险机构及经营模式。在确定的保险品种、费率、保费分担比例等政策框架下,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由已遴选确定的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内承保,服务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再由重新遴选确定的承保机构开展续保工作。
六、保险补贴
保险费按照3:3:4比例,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30%、30%保费,投保人承担保费40%。其中经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确认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从事水产养殖的,按照4.5:4.5:1比例,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45%保费,投保人承担保费10%。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各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养殖主体自愿投保,结合新型农民专业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通俗易懂地宣传水产养殖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提高广大养殖户以及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加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财政、气象等部门共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协助保险纠纷处理。
(三)加强协调。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做好生产技术服务指导,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保险标的的审核确认,对保险经办机构的开展承保、查勘和理赔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做好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气象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气象信息,为保险理赔提供科学依据。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与农业农村、财政、气象等部门联系沟通,创新合作模式,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水产养殖保险(试行)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