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芜湖市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6 15:02信息来源: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农村发展局、财经局,各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动我市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防范因价格波动等因素给农业生产者带来的风险,结合近年试行情况,现将《2024年度芜湖市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4415     

 

    

2024年度芜湖市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

实施方案

 

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动我市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防范因价格波动等因素给农业生产者带来的风险,结合近年试行情况,现制定2024年度芜湖市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

按照自愿原则,芜湖市区域范围内从事稻虾综合种养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及农业生产者,单个种养殖规模50亩(含)以上,经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确认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从事稻虾综合种养的不受单个种养殖规模限制。

二、主要内容

(一)保费补贴:

保险金额为每亩2000元,保险费率为5%,每亩保费100元。按照3:3:4比例,市、县财政各承担保费30%30%,投保人承担保费40%。其中经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确认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从事稻虾综合种养的,按照6:3:1比例,市、县财政各承担保费60%30%,投保人承担保费10%。  

当年930日前,各承担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在县(市)区已承担30%保费补贴并提供相关材料后,向市渔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渔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公示后,会同市财政将补贴资金下拨到保险经办机构。

(二)价格采集:

1、委托国家统计局芜湖调查队以历史价格为依据,测算保险期间,我市每只20-30克规格的小龙虾集中上市时期的平均塘口价,作为保单约定价格。

2、委托国家统计局芜湖调查队采集保险期间,我市每只20-30克规格的小龙虾集中上市时期的平均塘口价,作为理赔的依据。

三、保险方案

(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若因价格波动等因素造成小龙虾在我市集中上市销售时期内平均塘口价格低于保单约定价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付。

(二)保险期间。

1、保险期间:202451日至630日。

2、小龙虾集中上市销售期:202451日至630日,具体起止时间以保单载明为准。

(三)保险金额和保费费率。保险金额按照产量与单位生产成本计算,保险费率为5%

 

保险品种

规格

保险金额

保费

(克/只)

(元/亩)

(元/亩)

小龙虾

20-30

2000.00

100.00

(四)理赔方法。

1、根据国家统计局芜湖调查队提供的调查报告,经研究确定,2024年在我市小龙虾集中上市期,每只20-30克规格的小龙虾保险期间平均塘口价约定为13/斤。

2、依据国家统计局芜湖调查队提供的202451日至630日我市小龙虾集中上市时期平均塘口价作为理赔标准,若保险期间平均塘口价低于保单约定价,分段赔付,具体赔付原则如下:

保险期间平均塘口价在9.5/斤(含)以下,赔付金额=[保险金额×9.5/-保险期间平均塘口价)/(保单约定价)+保险金额×(保单约定价-9.5/斤)/(保单约定价)×20%]×保险亩数;

保险期间平均塘口价在9.5-13/斤(不含)元,按照跌幅同比例赔付金额的20%给予赔付,具体赔付金额计算:赔付金额=保险金额×[保单约定价-保险期间平均塘口价]/[保单约定价]×20%×保险亩数;

平均塘口价在保单约定价13/斤及以上则不发生赔付。

(五)赔付责任。为切实保护投保人利益,需要对投保人理赔时,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承担赔付责任,及时、足额赔付。  

(六)保险机构。凡在我市设立的经公开遴选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同意执行本方案各项规定,均可承办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每个投保人只能选择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不得重复投保。保险机构不得选择性承保和拒保,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承保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是推进我市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加强与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合作,切实做好承保、理赔等相关保险服务,共同推进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工作。

2、加强协作配合。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做好生产技术服务指导和价格数据采集发布,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保险标的的审核确认,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的开展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保费补贴拨付工作。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与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联系沟通,创新合作模式,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3、加强政策宣传。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传播媒体作用,积极运用各种政务公开渠道,采取印发宣传材料、举办讲座,结合新型农民专业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通俗易懂地宣传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政策和知识,提高广大养殖户以及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五、其他

本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