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征求芜湖市2024-2026年农机作业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三山经开区农村发展局、财经局,相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为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风险保障机制,自2021年我市农机作业保险实施以来,有效化解农机安全生产风险,全面提高我市农业机械化生产服务的风险防控能力。经研究,2024-2026年将续开展此项工作,现将《芜湖市2024-2026年农机作业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转发你们,请于2月23日下班前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服务中心,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戴刚;电话:3850728;邮箱:whnjgl@163.com。
芜湖市2024-2026年农机作业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芜湖市推进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财农(2021)76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扩大我市特色农业保险品种,为农机拥有者、使用人员在农机田间作业、农业生产等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现提出以下芜湖市2024-2026年农机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一、保险目的和原则
农机作业保险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抵御农机事故风险,降低“因农机事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农机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实施。
二、保险对象、范围和种类
(一)保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从事农业生产和农机作业服务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个人(简称:投保人)。
(二)保险范围
1、在本市及约定的区域内作业的插秧机、有序抛秧机、穴播机、自走式植保机及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实行牌证管理的农田作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不包括不按规定年检审的农业机械以及在道路上行驶的运输型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
2、本保险的农业机械作业区域约定为安徽省及江西省、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境内。在约定作业区域以外发生的所有事故和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跨区作业的农机出险时应提供当年跨区作业证。
(三)保险种类
农业机械在作业、转移和停放过程中存在的机械损失、驾驶操作和辅助操作人员意外伤害、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等风险。农机作业保险险种暂定农业机械损失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保险机构
凡在我市设立的经公开遴选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同意执行本方案各项规定,在划定的区域内均可承办农机作业保险。每个投保人只能选择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不得重复投保。保险机构不得选择性承保和拒保,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列入农业保险黑名单,取消承办资格。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
1、保险金额
农机作业保险金额(单台套)包括农业机械损失保险金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与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3项之和。
(1)农业机械损失保险金额=按照购买农机时的实际购置价(发票)或在农机管理部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的价格。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按机型种类死亡伤残20-30万元、医疗2-3万元不等。详见“芜湖市农机作业保险保额、保费一览表”。
(3)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按机型种类死亡伤残20-30万元、医疗2-3万元、财产2-3万元不等。详见“芜湖市农机作业保险保额、保费一览表”。
2、保费
保费(单台套)包括农业机械损失保险保费、人身意外伤害保费、第三者责任保费3项之和。
保费总额(单台套)=农业机械损失保险金额×对应的费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第三者责任保险保费
保险机构对保险费率不得浮动。
具体列表如下:
芜湖市农机作业保险保额、保费一览表
机型种类 |
农业机械损失保险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人) |
第三者责任保险 |
||||
保险金额 |
费率(%) |
保险金额 |
单台套保费(元) |
保险金额 |
单台套保费(元) |
||
农田 拖拉 机 |
22.1kw以下 |
实际购置价(发票)或在农机管理部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的价格 |
0.4 |
死亡伤残20万元, 医疗2万元 |
300 |
死亡伤残20万元,医疗2万元,财产2万元 |
280 |
22.1kw(含)以上 |
0.4 |
死亡伤残30万元, 医疗3万元 |
500 |
死亡伤残30万元,医疗3万元,财产3万元 |
400 |
||
联合 收割 机 |
全喂入 |
0.3 |
死亡伤残30万元, 医疗3万元 |
400 |
死亡伤残30万元,医疗3万元,财产3万元 |
520 |
|
半喂入 |
0.3 |
死亡伤残30万元, 医疗3万元 |
400 |
死亡伤残30万元,医疗3万元,财产3万元 |
410 |
||
高速插秧机(有序抛秧机、穴播机、自走式植保机) |
0.2 |
死亡伤残20万元, 医疗2万元 |
150 |
死亡伤残20万元,医疗2万元,财产2万元 |
120 |
注:
1、农田作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保时必须提供有效行驶证。
2、高速插秧机、有序抛秧机、穴播机、自走式植保机,应在农机管理部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有记录可查,并可提供识别的唯一性编号(车架号或机器编号)。
3、农机(单台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与保费均为一人,享受政府财政保险补贴。若被保险人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需求,亦可自选单独购买,但不享受政府财政保险补贴。
五、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
(一)保险责任
1、农业机械损失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件或在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报备)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或停放等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被保险农业机械的直接损失。自然灾害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暴雪、雪崩、冰凌、沙尘暴等。意外事故主要包括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受到被保险农业机械所载货物意外撞击、被保险农业机械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载运被保险农业机械的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营业性运输除外)等。
(2)农业机械损失险首次事故的相对免赔额为500元。
2、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件或在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报备)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操作人员遭受人身伤亡。
3、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保险生效日期以保单生效日期为准。
六、保费补贴
保险费按照4:3:3比例,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保费40%、30%,投保人承担保费30%。
次年1月31日前,各承担农机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经办机构,在县(市)区已承担30%保费补贴并提供相关材料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市农机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公示后,会同市财政将补贴资金下拨到保险经办机构。
七、理赔服务
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承办保险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服务电话,制定详细的理赔操作细则,严格规范理赔操作流程,投保人发生农机事故后,由投保人直接向承办保险机构报案,保险机构及时派人核实事故,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查勘定损结束,事故资料收集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发生重大事故时,保险机构会同县(市)区农机部门共同处理。对骗保对象,保险机构有权拒绝理赔,有权拒绝后期承保。
对于依法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农业机械,投保人在使用该机械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保险公司)需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部分。
八、工作要求
1、农机作业保险作为今年推进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重要工作之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落实补贴资金,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确保农机保险稳定高效实施。
2、协同推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做好生产技术服务指导,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保险标的的审核确认,对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保费补贴拨付工作。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与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联系沟通,切实履行经办主体责任,扎实做好业务宣传、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服务工作,确保农机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九、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