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情况表

发布时间:2024-01-05 11:10信息来源: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 农村能源产品质量检验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办〔2011〕66号),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已由省农委调整至市农委具体实施。《安徽省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细则》领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生产企业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有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取消 对应行政权力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取消
2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 饲料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八条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取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市级无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