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表

发布时间:2024-01-05 11:03信息来源: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行政许可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1日修正)第二十一条: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兴建下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其技术方案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审核:(一)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二)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或者风力发电站。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审核,按规定程序向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设计、施工业务,并保证设计、施工质量,接受工程所在地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技术监督。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办﹝2011﹞66号),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2011年9月5日由省农委调整至市农委具体实施。
取消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在行政许可备案方面作出了较大调整,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处罚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取消了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删除原《条例》“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生产经营。”的规定。该行政许可事项取消。
2 行政许可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1.《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1日修正)第二十七条:兴建下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其技术方案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审核:(一)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二)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秸秆气化工程;(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或风力发电站。前款所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涉及行业管理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及其专业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审核,按规定程序向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设计、施工业务,并保证设计、施工质量,接受工程所在地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技术监督。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6项:“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下放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
取消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在行政许可备案方面作出了较大调整,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处罚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取消了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删除原《条例》“兴建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审核”“从事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审核。”等规定。该行政许可事项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