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芜湖市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0 14:57信息来源: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一、制定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深入推进,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常态化落实,畜牧业发展模式和生产方式快速向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一体化转变,兽医社会化服务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实际工作中,存在覆盖不全面、服务不专业、机制不完善、政策不到位等诸多问题。为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兽医社会化组织在畜禽养殖、疫苗免疫、疫病监测、疫病净化、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科技服务等工作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本《办法》主要依据了《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湖市进一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芜湖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草拟了《办法(初稿)》,并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相关单位意见,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正式印发。

三、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维护四个安全兽医工作 定位,引导、扶持、发展、壮大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构 建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兽医社会化服 务发展格局。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章十三条,包含总则、备案管理和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第二章备案管理: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成立后应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符合条件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已备案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档案和工作台账,并与其(或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和下一年度承接资格重要依据。

(三)第三章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五、解读机关:芜湖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解读人:何建生

政策咨询电话:0553-386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