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7 17:26信息来源: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三山经开区农发局、财经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医〔202369)和《芜湖市进一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芜湖市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办法》,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制定《芜湖市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资金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芜湖市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

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医社会化服务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落实《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医〔202369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将兽医社会化服务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覆盖范围,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主要从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动物防疫补助等项目资金中支出,市级结合上级部门资金总量给予适当支持,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市级及以上动物防疫资金下拨至县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三条 支出对象为符合《芜湖市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办法》要求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支出范围包括动物免疫、疫病监测、疫病净化、无害化处理和科技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动物免疫是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以及免疫过程中涉及的人员防护、环境消毒和废弃物收集处理等。

第五条 疫病监测是指对特定病原体开展血清学检测、病原学检测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包括抽样、检测和专家评审工作等。

第六条 疫病净化是指全市范围内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按照《芜湖市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快推进非洲猪瘟、牛羊布病等动物疫病无疫小区和无疫区建设与评估工作的通知》开展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创建工作。

第七条 无害化处理是指养殖环节的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八条 科技服务是指在引种、养殖、防疫过程中提供与动物防疫关联的政策咨询、信息共享、业务指导,对基层队伍防疫人员或养殖场户开展技术培训。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支出标准

第九条 兽医社会化服务资金由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资金使用工作:

(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畜种饲养量、年度工作任务、各地基础条件和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分配国家和省级涉及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项目资金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级预算,明确年度资金额度、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支出时间节点;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市农业农村局要求,结合当地畜禽饲养量、养殖场(户)数和地理环境等情况进行资金测算,不足部分由县级承担;

(三)鼓励乡镇根据当地实际配套资金。

第十条 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确定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和考核标准。对协议文本进行归档管理。价格标准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根据市场行情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实行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疫苗招标价格、使用数量及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支出标准。

第十二条 无害化处理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支付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第十三条 其他兽医社会化服务按照自愿、公开和协商的原则,签订服务合同,确定服务项目、价格和支付要求。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兽医社会化服务资金的支出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备案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年度协议测算的资金量预拨不高于50%的资金,完成年度绩效评价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兽医社会化服务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推进信息公开,做好政策内容、支出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将作为重要因素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资金支付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全市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拨付的重要依据:

(一)强制动物免疫的绩效评价参照指标为免疫密度≥90%且免疫抗体合格率≥70%、耳标加挂率100%、免疫证和免疫档案完整。人员防护和环境消毒支出应出具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

(二)疫病监测绩效评价指标按照购买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的内容,支付对象需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相关工作佐证材料;

(三)疫病净化绩效评价指标对照购买服务协议(合同)进行,参考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实施场数、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创建数等;

(四)无害化处理考核绩效评价指标对照购买服务协议(合同)进行,按照现有的管理办法提供佐证材料;

(五)科技服务绩效评价指标按照购买服务协议(合同)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31日前向市级报送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协议(合同)签订、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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