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征求《2023年支持智慧“芜湖大米”发展的激励政策细则》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2 16:22信息来源: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三山经开区农村发展局、财经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年)的通知》,为做好2023年智慧“芜湖大米”示范基地工作,提升我市智慧“芜湖大米”品牌影响力和效益,特制定《2023年支持智慧“芜湖大米”发展的激励政策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各地、单位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请于7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反馈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

联系人:曹刚         联系电话:3858160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2日


2023年支持智慧“芜湖大米”发展的激励

政策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 年)的通知》(芜政〔202223 号)、市委农办《芜湖市2023智慧“芜湖大米”示范推广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书记韩俊调研“芜湖大米”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芜湖大米”品牌高质量发展,着力夯实乡村振兴的产业基础,2023年重点实施智慧“芜湖大米”“128”工程,即建设百亩方100个以上、千亩片20个以上、万亩园8个以上,新增“百千万”基地60个,加2022年15万亩,核心示范基地达28万亩以上。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芜湖市域范围内确定的2023年新增的百亩方、千亩片、万亩园智慧芜湖大米生产示范基地60个和2022年合格的98个生产示范基地;订单加工企业、销售企业和有关技术服务单位。

二、激励内容

(一)智慧“芜湖大米”品牌销售奖励政策。

2023年授权的“芜湖大米”示范基地自行销售成品米;订单加工企业,须同百亩方、千亩片、万亩园的生产基地签订原粮加价高于市场价20%以上收购协议,且在本市域内加工包装,对外开展市场销售。依据订单加工企业加工销售“芜湖大米”成品数量,进行核实补贴,对出售价格在6元以上(含6元)每斤的,补助2元/公斤,总额控制在400万元以内。

(二)智慧芜湖大米“百、千、万”核心示范基地建设奖励政策。

用于建设智慧芜湖大米“128”工程示范基地补贴,即评选出100个百亩方、20个千亩片、8个万亩园优秀核心示范基地:重点考察核心示范基地区域内种植“芜湖大米”推荐品种、机械抛插方式、溯源管理、手机APP使用、大田长势及产量等。

建设内容:

1.基地建设

(1)种植推荐“芜湖大米”示范品种;(2)基地全程使用手机APP管理;(3同授权的订单、加工企业签订定单加价回收协议;(4)核心区采用机械化有序抛秧或机插秧(以作业监测终端数据为准)(5)核心区域大田长势和产量。

验收合格,评选出优秀百亩方100个,每个基地奖励3万元;优秀千亩片20个,每个基地奖励8万元;优秀万亩园8个,每个基地奖励30万元;总规模控制在700万元以内。其它基地验收合格,但没有进入优秀百亩方、千亩片、万亩园的,由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2.溯源管理

中联智慧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全市稻米产业链管理平台。年中、年末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系统开发的使用质量和服务情况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合格的比例,补贴中联智慧农业公司服务费用,不合格不予补贴。补贴费用按投资总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控制在170万元以内。

中联智慧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把建成的市水稻全产业链平台,连接到市农业农村局指挥中心,统一建立线上智慧设施设备与线下地面团队结合的服务管理调度系统。加强对智慧芜湖大米百亩方、千亩片、万亩园示范基地和其它县市区提供的非智慧芜湖大米水稻种植大户情况录入进行溯源管理,一次性补贴最高控制在30万元以内。

(三)品牌宣传及工作经费。

1.新增的“百千万”示范基地水质、土壤及水稻产品的农药和重金属残留检测,总额控制10万元;

2.智慧芜湖大米后备品种(品系)引种试验。2023年南陵许镇龙潭袁禾种植专业合作社(市农技中心试验基地)安排30个以上智慧芜湖大米品种(品系)引进试验,项目总额10万元;

3.智慧芜湖大米品牌宣传。包括万亩园区展牌制作安装、高速高炮广告、出租车顶灯、轻轨外车身、小区电梯淘屛等宣传形式确定相关费用总额控制60万元;

4.为了配合中国农民丰收节,在湾沚区主会场由中联智慧农业安装一套智慧“芜湖大米”设施设备,总额控制20万元。

三、其他事项

1. 验收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2.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市级财政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支持智慧“芜湖大米”发展。本激励政策细则除第(二)项第2点溯源管理建设经费和第(三)项宣传及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外,其余项目奖补资金采取市与无为市、南陵县按8:2比例承担,市与其它区、开发区按7:3比例承担。

3. 本激励政策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