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印发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实施细则(2022-2023年)的通知
市农计财〔2022〕83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农村发展局、财经局: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年)的通知》(芜政〔2022〕23号)规定,现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2022-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3日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实施细则(2022-2023年)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2年7月
目 录
一、申报目的及意义…………………………………………1
二、申报要求…………………………………………………1
三、申报项目及申报办法……………………………………2
(一)市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转型升级…………2
(二)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评选……………………………2
(三)支持绿肥连片种植 ……………………………………3
(四)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发展,开展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4
(五)支持“芜湖大米”发展…………………………………5
(六)支持本市种子企业在海南建立育种科研基地………6
(七)支持创建国家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7
(八)支持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省级以上保护场建设………7
(九)支持引进国内各地优质紫云英种质资源,建立省级展示示范基地……………………………………………………8
(十)支持建立地方特色种质资源“弋江籽”紫云英繁育基地………………………………………………………………9
(十一)支持开展主要农作物及紫云英新品种选育………10
(十二)支持优质种质资源认定…………………………11
(十三)支持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12
(十四)支持休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13
(十五)支持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
………………………………………………………………14
(十六)支持稻渔综合种养………………………………15
(十七)支持生猪生产……………………………………16
(十八)支持设施农业建设………………………………18
(十九)支持农机购置补贴………………………………21
(二十)支持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23
(二十一)支持植保无人机飞防…………………………26
(二十二)支持有序机抛秧的推广,新建钵式育秧基地…
………………………………………………………………27
(二十三)支持节水技术措施应用,对现有农业设施升级改造……………………………………………………………28
(二十四)支持创建市级蔬菜基地………………………30
(二十五)支持数字农业建设……………………………34
(二十六)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7
(二十七)支持实施省“五个一批”工程项目……………38
(二十八)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国家和省政府举办的农产品交易会……………………………………………………40
(二十九)支持传统节日和农事节庆活动等评选………41
(三十)支持开展市级农事节庆活动……………………42
(三十一)支持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43
(三十二)扶持市级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44
(三十三)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46
(三十四)支持农资经营门店开展信息化监管…………46
(三十五)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48
(三十六)支持农业信贷,完善农业贷款担保机制……49
(三十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50
(三十八)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51
(三十九)支持标准化养殖场、美丽牧场创建…………52
(四十)支持地方品种生猪发展…………………………54
(四十一)支持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园建设…………56
(四十二)鼓励技术创新,水产绿色,开展长江名优水产新品种研发……………………………………………………56
(四十三)支持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新品种认定………58
(四十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型专用农机自行研发 ……………………………………………………………59
四、其他事项…………………………………………………60
附件 …………………………………………………………61
一、申报目的及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两强一增”行动方案,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促进农民增收,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年)的通知》(芜政[2022]2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申报要求
(一)所有申报对象均需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和法人代表社会信用良好,出现以下情况不予申报:一年内出现2次食用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或被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申报主体违反“非农化”、“非粮化”相关规定的;
2、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进入市级以上平台开展质量追溯。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脱贫户发展的申报类农业项目或已脱贫户创业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三)纳入省市“158”行动创建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四)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年度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项目县级申报工作,3月底前完成市级复核及相关验收并报局党组会审批。当年完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责任科室(单位)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申报。
三、申报项目及申报办法
(一)市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转型升级
1、申请对象
省级及以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园区)。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获得省级及以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园区)文件批复。
3、补助标准
对已获省级及以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园区)的,按当年新增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省级及以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园区)的批复文件(含当年度新评定),提供发票、合同、财务凭证、工程决算清单复印件等相关反映当年新增投资额的材料;
(2)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盖章并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采取现场考察、复审,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乡村产业发展科
联系电话:3852537
(二)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评选
1、申请对象
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获得当年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文件批复。
3、补助标准
当年新评定的10个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
4、申请材料及程序
以当年开展市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认定的文件批复为依据,不需企业单独申报。
责任科室(单位):乡村产业发展科
联系电话:3852537
(三)支持绿肥连片种植
1、申请对象
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长江流域干流和主要支流(漳河、裕溪河、青弋江、青安江和水阳江)15公里以内;
(2)种植绿肥连片面积500亩(其中集中连片200亩)以上。
3、补助标准
按照核准面积给予120元/亩的补助。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报主体填报申报文本,并提供第三方测绘报告(测绘报告需对田块编号,并列表注明每个田块的面积等基本情况)、土地流转合同、详细生产记录等相关材料,向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审核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汇总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区上报情况,组织验收,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农业技术中心
联系电话:3858017
(四)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发展,开展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1、申请对象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养殖场:
(1)新建且选址不得在禁养区范围内;
(2)已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登记。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选址符合县级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动物防疫规定、环保要求;
(2)配备和养殖量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和消纳土地;
(3)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
3、补助标准
对当年新建且实际生猪出栏2000头以上、肉牛出栏400头以上、肉羊出栏600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6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200000只以上的规模场,建设并使用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以前享受过小、中循环补贴的除外)。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报主体向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在禁养区证明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场区及圈舍面积证明材料;提供说明粪污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照片3-5张以及运行以来粪污处理台账、土地扭转消纳合同等相关材料;
(2)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现场审核验收,形成专家意见,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3865203
(五)支持“芜湖大米”发展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支持智慧“芜湖大米”发展的激励政策细则》的通知(市农技[2022]79号)执行。
责任科室(单位):市农业技术中心
联系电话:3858017
(六)支持本市种子企业在海南建立育种科研基地
1、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的县级及以上发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建立海南育种科研基地并列入省财政支持范围内的种子企业;
(2)本年度省管相关费用已结清,企业正在开展实施科研、育种工作任务。
3、补助标准
在海南建立育种科研基地并列入省财政支持的,市级财政配套补助每亩1500元,用于科研补贴。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有效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管费用结清等资金支付凭证;
(2)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种子管理站
联系电话:3119465
(七)支持创建国家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
1、申请对象
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
(2)已成功创建国家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
3、补助标准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扩大核心种群,做好保护工作。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公告或正式文件认定为国家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为依据,不需要单独申报;
(2)市农业农村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种子管理站
联系电话:3119465
(八)支持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省级以上保护场建设
1、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的县级及以上发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建立地方特色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库、圃),并持续运营。
3、补助标准
对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省级以上保护场(区、库、圃),每年给予20万元运维经费补助。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以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库、圃)的文件为依据,不需要单独申报;
(2)市农业农村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种子管理站
联系电话:3119465
(九)支持引进国内各地优质紫云英种质资源,建立省级展示示范基地
1、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的县级及以上发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建立省级紫云英展示示范基地,引进国内紫云英新品种不低于5个,连片展示示范面积不低于200亩。
3、补助标准
对引进国内各地优质紫云英种质资源开展研究利用,建立省级展示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有效的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引进国内紫云英新品种证明文件、其他佐证材料;
(2)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种子管理站
联系电话:3119465
(十)支持建立地方特色种质资源“弋江籽”紫云英繁育基地
1、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的县级及以上发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具有紫云英种子生产加工能力的种子企业。
3、补助标准
对“弋江籽”紫云英种子年度生产销售量达50万公斤的,补贴10万元;达150万公斤,补贴30万元;达250万公斤,补贴50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有效的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加工好可销售的紫云英种子数量需申请事先确认并填写确认单、销售发票、进账资金银行流水、政府采购合同;
(2)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种子管理站
联系电话:3119465
(十一)支持开展主要农作物及紫云英新品种选育
1、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的县级及以上发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作为第一培育单位的农作物种子企业。
3、补助标准
(1)通过国家级审定或安徽省级审定,品质和抗性达到指定标准,适合安徽省种植并在本市区域内推广应用面积达10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对本市种子企业育成的紫云英新品种,通过安徽省认定的,并在本市推广应用10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有效的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国家或安徽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证书,市内种子管理部门应用推广面积证明。通过安徽省认定的紫云英新品种证书,市内种子管理部门应用推广面积证明;
(2)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种子管理站
联系电话:3119465
(十二)支持优质种质资源认定
1、申请对象
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承担第三次全国农作物资源普查与利用行动任务县(市)区;
(2)开展优质种质资源原产地扩繁、提纯、鉴定、推广等保护工作。
3、补助标准
对优质资源实施原产地扩繁、系统考察分析、精准鉴定评价,经认定的优质种质资源每个补助5万元,全市每年控制在10个以内。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第三次全国农作物资源普查与利用征集表及省农科院出具的接受证明、开展优质资源保护工作方案及工作总结;
(2)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农业农村局,并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邀请专家出具专家认定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种子管理站
联系电话:3119465
(十三)支持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
1、申请对象
本市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
3、补助标准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认定的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以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相关文件或证书为依据,不需要单独申报;
(2)市农业农村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渔业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75957
(十四)支持休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
1、申请对象
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新增青梅、薄壳山核桃、蓝莓等休闲食品原料种植连片种植面积200亩(含200亩)以上。
3、补助标准
一次性补助120元/亩。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对象填报申报文本,并提供第三方测绘报告(测绘报告需对田块编号,并列表注明每个田块的面积等基本情况)、种苗、农资、设施购买记录以及投入品使用记录等相关材料;
(2)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审核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汇总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区上报情况,组织验收,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农业技术中心
联系电话:3858017
(十五)支持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
1、申请对象
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农业生产经营实体。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通过市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认定的农业生产经营实体。
3、补助标准
“十四五”期间支持100个市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每个基地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基地建设。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以市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认定名单文件为依据,企业不需要单独申报;
(2)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奖补方案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市2021年长三角农业一体化发展工作方案》(市农社函〔2021〕22号)。
责任科室(单位):社会事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3870144
(十六)支持稻渔综合种养
1、申请对象
本市从事稻渔综合种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单个经营主体稻渔综合种养连片规模在300亩(含)以上;
(2)新建并实际生产经营;
(3)田间工程:
为构建稻渔综合共作轮作模式,按《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SC/T1135.1-2017)要求,实施了稻田改造,包括但不限于进排水系统改造,沟坑开挖、田埂加固护坡、稻田平整、防逃、防病防害设施建设、机耕道路和辅助道路建设等内容。
3、补助标准
新建稻渔综合种养总面积达300 亩(含)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对象向镇(街)提出申请,提供申报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含第三方测绘图,测绘要清晰明确到田块);
(2)镇(街)对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转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3)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建设内容进行县级初验,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现场复核,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渔业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75957
(十七)支持生猪生产
1、申请对象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养殖场:
(1)新建且选址不得在禁养区范围内;
(2)已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登记;
(3)投入生产。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选址符合县级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动物防疫规定、环保要求;
(2)配备和养殖量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和消纳土地;
(3)自动饲喂、机械清粪、环境控制等设施装备先进,机械化程度高,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
(4)商品猪场年出栏量5万头以上(含5万头),保种场母猪1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内无血缘关系的家系数(即血统数,下同)不少于6个。
3、补助标准
对新建并投产的年出栏5万头(含)以上、或10万头(含)以上的生猪养殖企业,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奖励;省级地方品种保种场新建并投入生产的分点保种场(点)财政给予30万元的奖励。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对象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提供《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在禁养区证明,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新建场场区以及圈舍面积证明材料;购置设施设备的合同、发票和照片;
(3)提供出栏生猪检疫证明或仔猪调运进场的检疫证明、生猪养殖档案等材料;
(4)新建保种场还需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进场种猪的系谱;
(5)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6)市农业农村局采取现场考察审核,报局党组会审批,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17号)执行。
责任科室(单位):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3865203
(十八)支持设施农业建设
1、申请对象
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新建(种植蔬菜、水果、花卉)钢架连栋大棚面积≥3000m2。新建(种植蔬菜、水果、花卉)玻璃、阳光板连栋温室大棚面积≥2000m2。新建(种植蔬菜、水果、花卉)高标准智能连栋温室大棚面积≥10000m2。
(2)钢架连栋大棚、玻璃、阳光板连栋温室大棚、高标准智能连栋温室大棚建设同时需符合JB/T10288-2013《连栋温室技术条件》要求,具体指标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函〔2021〕96号)文件要求和《2021-2023年安徽省连栋温室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公示稿)》。
●钢架连栋大棚具体指标如下:
① 基础:基础用四眼预埋件,且混凝土尺寸长宽高不小于40*40*50cm。② 棚体:跨度≥8m、肩高≥3m,开间≤4m;③ 主拱杆:截面矩形长边(或椭圆长轴)≥60mm且短边(或椭圆短轴)≥30mm热镀锌钢管;④ 副拱杆:直径≥φ32mm壁厚≥1.5mm热镀锌管;⑤ 主立柱:截面面积≥4800mm²且厚度≥3.0mm热镀锌矩形钢管;⑥ 天沟:厚度≥2.5mm冷弯镀锌板或≥2.0mm镀锌钢板辊压成型且自带卡槽和加强筋并有三道连接板;⑦ 水平拉杆:采用矩形管截面面积≥2400mm²且厚度≥2.0mm,连接采用≥1.5mm镀锌板冲压成型,同时连接天沟、主拱;⑧ 柱间支撑:设2组“×”形斜拉柱间支撑,采用Φ12mm圆钢,柱间支撑设置截面面积≥2400mm²且厚度≥2.0mm上下横梁;⑨ 天窗和侧窗:手动或电动卷膜,天窗除两侧边外,其余顶棚两侧通风;⑩ 覆盖材料:厚度≥0.15mm防老化防雾滴农膜;⑪其他配件:卡槽厚度≥1.2mm的铝合金材料。
●玻璃、阳光板连栋温室大棚具体指标如下:
①跨度≥8.0m,肩高≥4.0m; ②立柱:截面面积≥9600mm²且厚度≥3.0mm 热镀锌矩形钢管; ③ 桁架:高度 ≥55cm , 桁架上下弦单根截面积≥2400mm2、壁厚≥2.5mm 热镀锌矩形钢管;④ 天沟:热浸镀锌板冷弯成型,厚度≥3mm 或铝合金型材天沟;⑤覆盖材料为:厚度≥4mm 玻璃;⑥电动屋面开窗机。
●高标准智能连栋温室大棚具体指标如下:
①跨度≥12.0m,肩高≥4.5m; ②立柱:截面面积≥10000mm²且厚度≥3.0mm 热浸锌矩形钢管; ③ 天沟:热浸锌板厚度≥2.5mm 天沟;④覆盖材料为:厚度≥0.15mm 高透光膜。
(3)有喷灌或滴灌、遮阳网、防虫网等大棚生产必备的配套设施。
(4)对防止雨水淋湿作物,只有棚顶覆盖薄膜的避雨栽培模式不予申报。
(5)建设材料需生产厂家出具达到建设标准的质量检测报告,由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并签字盖章。验收依据为JB/T10288-2013《连栋温室技术条件》及《2021-2023年安徽省连栋温室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公示稿)》技术要求。
(6)大棚验收面积需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面积测绘图,并签字盖章。
(7)有一年内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的农产品生产记录。
3、补助标准
对新建钢架连栋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大棚生产必备的配套设施齐全,每平方米给予40元奖补;对新建玻璃、阳光板连栋温室大棚达到2000平方米的给予120元/平方米奖补;新建玻璃连栋温室大棚10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给予120元奖补。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面积测绘图及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质量检测报告;
(2)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种子管理站
联系电话:3119465
(十九)支持农机购置补贴
1、申请对象
本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对当年在市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内购置的中小型农业及设施农业生产机械(见附件);
(2)市级补贴机具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口机械必须具备相关手续;
(3)市级补贴的机具必须具有铭牌、产品合格证、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铭牌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
(4)申报市级补贴的机具必须产权清晰,提供的正式发票须与申报主体名称相对应。
3、补助标准
按照“先购后补”的原则,市级复核审验后,按照每台(套)机具购置价的30%给予申报主体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由高标准农业建设项目实施的除外)。申报主体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3台(套)。全市年度总额补贴不超过30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申报文本向当地或注册地镇(街)提出申请;
(2)镇(街)对申报主体申报的材料进行初验,同意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3)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镇(街)上报的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区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市级复核验收,形成验收情况报告,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50728
(二十)支持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
1、申请对象
本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按功能分为两类:种植业综合类、秸秆综合利用类。
种植业综合类:
(1)项目建设占地面积3亩以上,其中机库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拥有机具维修保养区、培训会议室、办公室等服务场所;
(3)拥有全程机械化等服务农业生产的主要动力机械不少于10台,其中水稻机械化种植机具不少于3台(高速插秧机6行及以上、有序抛秧机13行及以上、穴直播机8行及以上);新型植保机械不少于2台。对耕种收等主要机械安装监测终端设备不少于3台;
(4)拥有水稻育秧播种流水线不少于1套,其中育秧硬盘或钵体秧盘不少于1万张;
(5)年机械化作业面积不少于3000亩。
秸秆综合利用类:
(1)项目建设占地面积3亩以上,其中机库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拥有机具维修保养区、培训会议室、办公室等服务场所;
(3)拥有秸秆综合利用通用机械、专用设备不少于6台(套),其中秸秆打捆机不少于2台(套),对秸秆打捆机等主要机械必须安装监测终端;
(4)年秸秆机械化打捆服务面积不少于4000亩。
以上农业机械、设备及设施须产权清晰,提供的正式发票须与申报主体名称相对应。申报的机具购置时间应在5年内(二手机具不作为申报数量),其中3年内购置的机具发票可作为新增资产。如果以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为申报主体的,其合作社成员购置的机具可作为申报数量,但不作为新增资产(申报时须提供该合作社成员在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或者其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作业面积提供的佐证支撑材料(如农机信息化系统管理平台远程监测数据、机械化作业服务合同等),必须由县(市)区农机部门确认。
3、补助标准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市级验收合格后,按照核验支出的正式发票(包括基建、机具以及办公用品等支出)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每年补助20个。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申报文本向当地或注册地镇(街)提出申请;
(2)镇(街)对申报主体申报的材料进行初验,同意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3)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镇(街)上报的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区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市级复核验收,形成验收情况报告,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50728
(二十一)支持植保无人机飞防
1、申请对象
本市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病虫害飞防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农机或种植专业化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经营主体在本市区域内年植保无人机防控农作物病虫草害作业面积不少于2万亩次,且年飞防作物面积不少于5000亩;
(2)经营主体在安徽省植保无人飞机防治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管理平台和全国农药械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备案并在平台有详细的录入数据,数据录入持续时间不少于1年;
(3)飞手要具有植物保护专业知识水平;
(4)享受省、县级同类补贴的经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3、补助标准
对植保无人机年飞防面积不少于2万亩次的,按照年飞防作业面积每亩次2元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对象填报申报文本,提供无人机型号、飞防作业面积、平台飞防记录、飞防合同等相关材料,植保无人机自防的经营主体需土地流转合同;
(2)镇(街)按照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转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3)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审核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汇总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区上报情况,组织验收,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农业技术中心
联系电话:3858017
(二十二)支持有序机抛秧的推广,新建钵式育秧基地
1、申请对象
本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拥有钵体育秧播种配套场地且钵体育秧播种流水线1套以上,其中钵体育秧秧盘不少于2万张;
(2)拥有自建的适合钵体育秧条件的温室大棚或露天钵体育秧秧田;水稻有序抛秧机不少于2台(必须安装监测终端设备);
(3)拥有机抛秧作业相配套的农业生产机具不少于2种;
(4)年机械化抛秧作业面积不少于400亩。
以上农业机械、设备及设施须产权清晰,提供的正式发票须与申报主体名称相对应。其中购置抛秧机发票应在3年之内(2021至2023年)。作业面积提供的佐证支撑材料(如农机信息化系统管理平台远程监测数据、机抛秧作业服务合同及作业现场影像资料等),必须由县(市)区农机部门确认。
3、补助标准
围绕有序机抛秧的推广,新建钵式育秧基地,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市级验收合格后,每个给予20万元奖补。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申报文本向当地或注册地镇(街)提出申请;
(2)镇(街)对申报主体申报的材料进行初验,同意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3)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镇(街)上报的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区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市级复核验收,形成验收情况报告,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50728
(二十三)支持节水技术措施应用,对现有农业设施升级改造
1、申请对象
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申报主体连续经营期不低于1年;
(2)设备覆盖面积不低于50亩;
(3)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设施农业水肥药一体化技术措施;或将农田明渠改成管道输水,配套完善渠系、闸、阀等节水灌溉设施。
3、补助标准
(1)全市补助不超过20家经营主体;
(2)对现有农业设施升级改造,包括设施农业水肥药一体化、节水灌溉措施等,对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设施费用给予补贴30%,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使用“厕所革命” 新建厕所粪便和腐熟畜禽残液为水肥原料的优先支持且再增加补助 10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对象填报申报文本,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购买水肥药一体化或节水灌溉设备的正式发票(供应商提供的)及转账记录、水肥药一体化或节水灌溉设备的购置合同或安装合同(包工包料的)及购销设备明细(供应商提供的)等相关材料向注册地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使用厕所为水肥原料的需要提供经营主体与镇村签订的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协议,并实地查看储存、运输和使用设施情况;使用腐熟畜禽残液为水肥原料的需提供运输畜禽液态粪肥车辆牌照、驾驶人员、运输车次、吨数、使用田块位置等信息的登记表,主体和畜禽养殖场签订的粪污利用合同,签订合同的养殖场粪污处理台账和液态粪肥重金属检测报告,使用液态粪污农田面积100亩以上;
(2)镇(街)按照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转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3)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审核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汇总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区上报情况,组织验收,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农业技术中心
联系电话:3858017
(二十四)支持创建市级蔬菜基地
1、申请对象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从事蔬菜种植(含食用菌,下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生产基地要求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设施蔬菜标准园面积100亩以上,露地蔬菜标准园要求面积300亩以上,食用菌标准园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园区布局合理,水、电、路、沟渠等基础设备配套完善,土壤、空气、灌溉水符合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要求。
(2)标准化生产要求。制定蔬菜生产技术规程,推行标准化生产,产品获得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三品一标”之一的认证。要实现统一技术规程、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四统一”标准化生产模式。
(3)基础设施要求。园区主干道硬化,四至分明,水、电、路、沟渠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4)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本年度未发生抽检产品不合格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产品需要纳入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实施追溯,产品上市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5)产量效益要求。标准园区产量和效益比非示范园区平均增加10%以上,化肥农药实现减量增效。
(6)市场供应要求。在重要节假日和大的自然灾害期间,保障本地市场蔬菜稳定供应。
根据生产需要,在基地配套相应基础设施及装备:一是净菜加工设施(配套田间地头预冷清洗、分级包装、产品分拣设施、田间仓储冷链设施)。二是数字农业设施。三是水肥一体化。四是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及检测设备。五是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六是鼓励使用新机具、新设备,提高劳动生产率。(除净菜加工基地和数字农业设施建设为必要项外,其它可选择3-4项建设)
按照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建或改扩建蔬菜标准园基础设施。要编制工作方案(技术方案),明确建设内容、操作程序、进度安排、组织管理、技术标准等内容。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设施设备要有品牌,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对建设的设施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事项须全程留痕。
3、补助标准
市级蔬菜标准园创建数量为10个。采取先建后补、规定上限的方式,按照单个蔬菜标准园基础设施30%给予补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本级承担。
4、申请材料
(1)申请建设材料:
①申请对象填报项目标准文本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
④园区道路、制度规范照片;
⑤有效期内“三品一标”认证证书复印件;
⑥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明确设施建设标准符合行业建设标准;
⑦国家、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开展追溯码和合格证发放的(有动态数据)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证明;
⑧供应本地市场的证明材料,包括发票、票据、送货单、物流清单等;
⑨承诺函等其他相关材料。
(2)申请验收材料:
①县级验收申请报告(含项目明细);
②申报主体购置设备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材料、建设前后对比照片;
③县级统一聘请具备资质的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申请程序
(1)当年7月底前,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级复审,市级复审通过后确定创建单位;
(2)当年11月底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验收材料审核和实地复核,形成初验结果并公示无异议;
(3)当年12月底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市级验收。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次年3月底前,验收结果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场信息科
联系电话:3857060
(二十五)支持数字农业建设
1、申请对象
在本市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等领域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补助标准
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创建10家,每个按不超过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高标准农业建设项目实施的除外)。补助资金由市本级承担。
3、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申报主体经济效益较好,生产经营场地具有一定规模。产业特色明显,符合“158”行动、绿色食品全产业链等产业发展要求,具备能满足数字化建设的基础设施和网络条件。主要建设内容:
(1)数字种植业示范基地。根据种植需要,配置生长环境和生物本体监测、环境远程调控、水肥药精准管理、智能植保、视频监控等相关设施设备;按需加装北斗导航、远程运维、智能驾驶系统、自动作业、作业过程自动测量等智能化设备,实现耕整地、播种、施肥、施药、收获等过程精准作业;有条件的,建设采后商品化处理系统,配置清洗去杂、分级分选、计量包装等一体化智能设备,实现采后处理全程自动化;建设或应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农资、人员、成本、设备、农事、收成等精准管理。
(2)数字畜牧业示范基地。根据养殖需要,建有自动化精准环境控制系统,配备畜禽圈舍通风、温控、光控、环境监测、视频监控、粪便清理等设施设备,实现饲养环境自动调节。建有数字化精准饲喂管理系统,配置电子识别、自动称量、精准上料、自动饮水等设备,实现精准饲喂与分群管理;配置畜禽疫病移动巡检、远程诊断、自助诊疗、监测预警等设施设备,实现对动物疫病的诊断预警;配置产品收集系统,实现集蛋、挤奶、包装等自动化。建设或应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养殖投入品、产出品、生产记录、人员、成本等精准管理。
(3)数字渔业示范基地。根据养殖需要,建设在线环境监测系统,配置养殖水体、大气环境等传感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大气和水体环境的实时监控;配置自动增氧、饵料、自动精准投喂、循环水处理控制、网箱升降控制等设施设备;配置病害检测设备,构建水产类病害远程诊断系统。建设或应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养殖投入品、产出品、生产记录、人员、成本等精准管理。
4、申请材料
(1)申请建设材料:
①申请对象填报项目标准文本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
④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⑤其他相关材料。
(2)申请验收材料:
①县级验收申请报告(含项目明细);
②申报主体购置设备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材料、建设前后对比照片;
③县级统一聘请具备资质的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申请程序
(1)当年7月底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级复审,市级复审通过后确定创建单位;
(2)当年11月底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验收材料审核和实地复核,形成初验结果并公示无异议;
(3)当年12月底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市级验收。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次年3月底前,验收结果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场信息科
联系电话:3857060
(二十六)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1、申请对象
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
(2)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3)当年进入规上企业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补助标准
(1)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其中50%达产升规后拨付。
(2)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
(3)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进入规上企业的每家补助5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企业申报固定资产奖补的提供设备或工程合同、发票、财务凭证、工程决算清单复印件等,新引进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投资额提供设备或工程合同、发票、财务凭证、工程决算清单(完成的)复印件等;
企业申报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标的提供上年度和本年度市本级或县(市)区级统计部门盖章的数据证明材料或统计报表等;
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当年进入规上企业奖补的参照市统计局本年度规上企业名单,无需单独申报;
(2)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盖章并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采取现场考察、复审,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乡村产业发展科
联系电话:3852537
(二十七)支持实施省“五个一批”工程项目
1、申请对象
县(市)区政府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产品加工园区、农产品加工企业。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当年农产品加工产值超50亿元的县(市)区和农产品加工园区且增长率在8%以上;强企为当年农产品加工值超3亿元的企业且增长率在10%以上。
3、补助标准
每年安排资金500万元用于奖补:
(1)强县、强园各安排2个,按排名奖补。第一名各奖补100万元,第二名各奖补50万元。强县、强园奖补资金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
(2)强企加工值在3-5亿元、5-10亿元和10亿元以上,分别奖补15万元、20万元和25万元;
(3)对参加2022年央视安徽农产品品牌宣传的企业给予奖补,所有企业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单位或企业自主申报,提供市级或县级统计部门盖章的数据证明材料或统计报表等;
(2)单位或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盖章并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现场考察、复审,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乡村产业发展科
联系电话:3852537
(二十八)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国家和省政府举办的农产品交易会
1、申请对象
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参加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农产品交易会。
3、补助标准
安排70万元参展补贴资金,每次给予参展主体不超过1万元补贴。
(1)参加省级农交会的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市级龙头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和4000元;省级和省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及其他单位分别补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
(2)参加国家级和外省农交会(省农业农村厅通知安排)的企业补贴8000-10000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参展企业无需单独申报,依据国家、省有关部门参展文件和参展企业名录;
(2)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参展情况,提出奖补方案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乡村产业发展科
联系电话:3852537
(二十九)支持传统节日和农事节庆活动等评选
1、申请对象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庆祝活动原则上在县乡村举办,农民群众参与度高,整个活动期间参与人数不少于2000人;
(2)庆祝活动具有优秀传统农耕文明的典型意义,能体现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新成就、新面貌;
(3)庆祝活动能充分展现农耕文化传承、多姿多彩的民俗风情、千姿百态的乡村美景、欣欣向荣的乡村产业以及农民的幸福生活和时代风采,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地域色彩或民族特色;
(4)组织领导有力,部门配合紧密。由市或县农业农村部门、政府或乡镇主办,主会场与分会场联动紧密;
(5)在中央、省、市主流媒体上有宣传信息不少于3次;
(6)被遴选为国家、省或市作为重点直播的直接认定。
3、补助标准
结合传统节日和农事节庆等评选4个市级农民丰收节活动,共安排25万补助资金。其中承担省级以上节庆活动的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节庆活动的组织和宣传。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单位提供活动方案、活动照片和影像资料、活动经费使用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及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场信息科
联系电话:3857060
(三十)支持开展市级农事节庆活动
1、申请对象
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2)具有地方特色优势产业,以规模化种养基地和乡村休闲、民俗农事文化活动为基础;
(3)参与人数不少于2000人,对游客有一定的吸引力,有较好的宣传效应;
(4)以县(市)区政府、县(市)区直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行政村或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经营主体为主办或承办单位的;
(5)开展节庆活动费用不少于10万元;
(6)节庆活动引起较大反响,有县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
3、补助标准
结合传统节日和农事节庆等评选6个市级农事节庆活动,共安排30万元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节庆活动的组织和宣传。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节庆主办单位提供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或影像资料、活动经费使用清单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复审,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乡村产业发展科
联系电话:3852537
(三十一)支持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
1、申请对象
村集体经济组织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村庄生态环境良好、配套设施完善,具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潜力;
(2)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数字地图平台建设,对村域内宅基地(住宅)全面摸排调查。基于卫星地图,精准定位标识,集成属性、图像等数据,实现在数字地图点击某块宅基地(住宅),即可展示其位置、权属、面积(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建筑年代、房屋图像、使用现状(自住/闲置/流转)、盘活意愿等信息。
3、补助标准
本次评选示范点不超过20个,每个给予10万元奖补。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村提供村情介绍和数字地图平台建设方案;
(2)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复核,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政策与改革科
联系电话:3859201
(三十二)扶持市级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
1、申请对象
获得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县级示范社、示范农场。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获得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县级示范社、示范农场;
(2)符合当年度《芜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和《芜湖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3、补助标准
每年扶持50个示范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每个给予3万元以奖代补。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条件,严格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同时对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
(2)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对各县(市)区候选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认定标准、条件以及复核情况,将符合申报标准的主体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当年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责任科室(单位):政策与改革科
联系电话:3859201
(三十三)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1、申请对象
当年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资格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2、申报条件
获得当年市级、省级、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或批复文件。
3、补助标准
对当年争创成功的省级、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每个分别给予500万、1000万奖补,同一现代农业产业园争创到国家、省级和市级的,按最高额度奖补。获得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资格的,每个给予100万元支持,奖补资金用于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以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文件创建或批复为主要依据,不需要单独申报;
(2)市农业农村局将奖补名单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社会事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3870144
(三十四)支持农资经营门店开展信息化监管
1、申请对象
本市区域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种子、农药、饲料、肥料、兽药等农资生产经营企业。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取得相关行业农资经营许可的;
(2)从事农资经营活动在2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场地和库房等必要设施,其中经营场所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
(3)具备农资信息化需要的扫描识别设备、互联网上网设备等硬件设备,电子台账数据保存完整,时间2年;进入市级以上智慧农业监管平台开展质量追溯优先;
(4)开展索票索证,实现全程追溯,财务制度健全;
(5)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管检查;两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农资受到执法部门的处罚,未发生过重大农资质量事故;
(6)负责出售的农资产品产生的废弃物回收。
3、补助标准
支持标准化示范店创建数量为10个,每个给予2万元奖补。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对象填报申报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择优评审农资经营标准化示范店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农资打假和农资质量抽检结果考评验收,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场信息科
联系电话:3857060
(三十五)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
继续开展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绿叶菜价格指数保险、蔬菜自然灾害保险,积极开展池塘河蟹养殖气象指数保险、水稻高温热害保险,增加生猪期货保险、单季水稻收入保险等,扩大特色农产品保险覆盖面。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印发的《2022年度芜湖市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农计财[2022]49号)、《关于印发2022年度夏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农信息[2022]73号)、(全市2022-2023年蔬菜保险工作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农信息2022]7号);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气象局印发的《芜湖市池塘河蟹养殖气象指数保险方案(试行)》的通知(市农计财[2020]120号)、《芜湖市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市农技[2021]49号);《芜湖市2022年度地方政策性单季水稻收入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农计财[2022]68号)、《2022年度生猪期货价格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市农计财[2022]49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责任科室(单位):计划财务科
联系电话:3862375
(三十六)支持农业信贷,完善农业贷款担保机制
1、申请对象
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家庭农场等。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申请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连续经营期不低于1年,有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有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
(2)申请主体具有较强的带动示范作用;
(3)符合与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申请基本条件。
3、贷款额度
单笔无资产抵押信用担保贷款金额:家庭农场不超过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超过100万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超过150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印发《芜湖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振农担”实施细则》(市农计财〔2022〕82号)。
责任科室(单位):计划财务科
联系电话:3862375
(三十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申请对象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专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相关证书持有单位。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当年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名特优新农产品确认且进入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监管追溯平台开展质量追溯。
3、补助标准
(1)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
(2)获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1万元,同时每增加1个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增加奖励0.5万元;
(3)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2万元,同时每增加1个绿色食品认证增加奖励0.5万元;
(4)获有机农产品认证,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1万元,同时每增加1个有机农产品认证增加奖励0.5万元;
(5)获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确认的,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2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报对象对当年获证的产品向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对县(市)区上报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场信息科
联系电话:3857060
(三十八)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1、申请对象
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市级龙头企业。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申请主体社会诚信度良好,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
(2)当年发生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累计100万元以上。
3、补助标准
对当年累计贷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贴息30%,单个经营主体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申请材料:芜湖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表;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附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项目申报承诺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程序:
(1)满足申报条件的申请对象,需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文件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2)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复核,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计划财务科
联系电话:3862375
(三十九)支持标准化养殖场、美丽牧场创建
1、申请对象
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登记的,且当年获得市级以上标准化养殖示范场称号的养殖场。
2、申报标准
(1)当年获得部级、省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称号的养殖场。
(2)当年获得市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称号的养殖场。市级标准化养殖场的认定标准参照2022年省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执行,规模为:①从事商品饲养的,要求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蛋禽存栏5万只以上;肉禽(含肉鸽)年出栏20万只以上;奶牛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并配套相应的牧草基地;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2万只以上。同时具备与其生产规模、能力相适应的畜禽舍建筑面积和生产生活配套设施。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种猪能繁母猪存栏150头以上;产蛋种禽存栏0.5万套(只)以上;种羊存栏200只以上;种牛50头以上;种兔存栏500只以上。同时具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畜禽舍建筑面积和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并取得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当年获得美丽牧场称号的养殖场。
美丽牧场是现代化和生态化相结合的养殖场,要获得市级以上标准化养殖示范场称号,要实现种养结合,循环发展,扭转土地和养殖量相匹配;要科学设置休闲观光区、展示区或参观通道,同时近三年未发生养殖污染投诉、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动物疫情和行政处罚事件。
(4)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申报的市级标准化养殖场示范场和美丽牧场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级组织专家审核、公示、确定。部、省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以当年部、省级下发认定文件为准。
3、补助内容
当年获得部级标准化养殖场补助1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标准化养殖场补助10万元,当年获得市级标准化养殖场补助5万元;创建美丽牧场10个,每个补助15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对象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提供当年获得部级、省级、市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美丽牧场称号的证明材料;
(3)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农业农村局采取现场考察审核,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65203
(四十)支持地方品种生猪发展
1、申请对象
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登记的我市本地品种生猪规模场。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符合县级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
(2)生产区域独立,符合种畜禽生产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3)属于地方品种祖代、父母代。
3、补助标准
年存栏本地品种能繁母猪100头以上,同时年出栏本地品种商品猪2000头以上的自繁自养规模养殖场,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对象向注册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提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引种证明(包括:品种、性别、所属家系等)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提供一年以上种猪养殖档案以及系谱;
(4)提供能证明地方品种年出栏量的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
(5)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6)市农业农村局采取现场考察审核,报局党组会审批,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65203
(四十一)支持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园建设
1、申请对象
新成功创建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园的生产经营单位。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按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园创建标准创建,并经市级认定的生产经营单位。
3、补助标准
对当年新获得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园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新认定的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园,需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认定文件或证书等相关材料;
(2)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复核,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渔业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75957
(四十二)鼓励技术创新,水产绿色,开展长江名优水产新品种研发
1、申请对象
本市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围绕长江名优水产新品种研发,开展人工驯养、亲本培育、人工繁殖、苗种培育、养殖模式研究等基础设施建设;
(2)实际开展长江名优水产新品种研究,有亲本选育技术方案、生产记录等相关材料。
3、补助标准
对在全国率先开展长江名优水产品人工驯养、亲本培育、人工繁殖、苗种培育、养殖模式研究,给予基础设施投入30%的补贴,单个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材料
①申报主体向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级备案;
②申报主体向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基础建设相关材料;
③申报主体向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际开展长江名优水产新品种研发亲本选育技术方案、生产记录、财务票据等相关材料。
(2)申请程序
①项目建设完成后,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照项目申报实施方案组织现场初验,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现场复核,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渔业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75957
(四十三)支持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新品种认定
1、申请对象
本市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按《水产新品种审定技术规范》(SC/T 1116-2012)要求选育的新品种,获得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新品种的认定。新品种所有权为申报对象所有。
3、补助标准
对品种研发成功并获得国家品种认定的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报主体向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新品种认定的相关材料;
(2)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新品种认定情况,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复核,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渔业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75957
(四十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型专用农机自行研发
1、申请对象
本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申报主体须拥有自行研发小型专用农机且在生产应用上取得成效的机具;
(2)申报主体须提供本人所研发的小型专用机具的成效证明或有关发明专利证书、研发过程影像资料、评价证明等佐证材料。
3、补助标准
经专家组现场审核评定,形成评审情况报告,符合条件的,给予每首台(套)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研发补助。
4、申报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申报文本向当地或注册地镇(街)提出申请;
(2)镇(街)对申报主体申报的材料进行初验,同意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3)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镇(街)上报的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区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组审核评定,形成评审情况报告,报局党组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50728
四、其他事项
1、除已明确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所有项目奖补资金采取市与无为市、南陵县按8:2比例承担,市与其他区、开发区按7:3比例承担。
2、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县(市)区政府未出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奖补政策的,不享受本政策各项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
附件
芜湖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022—2023年)
1.种植施肥机械
1.1 播种机械
1.2 育苗机械设备
1.3移栽机械
1.4 施肥机械
2.田间管理机械
2.1履带式多功能机
2.2起垄铺膜机
3.收获机械
3.1蔬菜收获机械
4.设施农业其他设备
4.1食用菌栽培装备
4.2排灌设备智能插板阀
5.果菜茶初加工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