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财政局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芜湖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振农担”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1 10:10信息来源: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农村发展局、财经局,驻芜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芜湖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振农担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022711

 

 




芜湖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振农担

   

 

第一条   

(一)为更好地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功能,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解难,根据《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年)》(芜政〔202223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简称振农担)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振农担”),是指通过建立市级农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信贷融资业务。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本实施细则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市级设立农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资金来源主要为市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连续经营期不低于1年,有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有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且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申请主体社会诚信度良好,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征信状况无不良记录。

(三)申请主体符合与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申请基本条件。

(四)对带动脱贫户发展的申请主体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条 申请标准

单笔无资产抵押信用担保贷款金额:家庭农场不超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超过100万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超过150万元。

第四条 办理流程

(一)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主体提交的贷款担保申请表中基础信息是否真实、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拟贷款银行是否出具相关说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县市区审核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意见对申请主体的申请条件进行复核,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社会诚信度良好、负责人诚实守信的申请主体集中向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推荐。

(三)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本着服务三农、简化流程原则,委托承办金融机构开展保前尽职调查,参照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模式见贷即保

第五条  贷款管理

(一)担保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性支出(农业产销、研发、流通等领域),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对于挪用农业担保资金、虚报、骗取担保资金的或担保贷款到期未归还的,纳入黑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凡列入黑名单的,将取消各类市级示范相关荣誉称号,不得安排各类农业财政奖补项目。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纳入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收担保费。市级财政按1%担保费率水平给予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补足,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

(三)承办金融机构应加强在保项目的跟踪与监督,确保贷款人将获得的农担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发展领域。贷款人出现逾期未还息或未还款等情况,承办金融机构及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代偿风险发生。

(四)对承办金融机构同意进行展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提供担保服务。

第六条 代偿及追偿

(一)债务清收。贷款到期未归还的,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应配合承办金融机构向贷款主体进行清收,同时,承办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担保贷款振农担协调小组报告。

(二)风险提示。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承办金融机构代偿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于担保代偿率即将达到上限3%的承办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

(三)风险承担。共同追偿期结束后,代偿部分按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规定的风险分担比例承担风险,担保代偿限额对应的担保代偿率单个承办金融机构上限不超过3%,风险分担比例为:承办金融机构承担20%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80%

(四)债务追偿。发生代偿后,由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承办金融机构共同追偿,一方亦有权委托另一方就相应债权进行追索。贷款主体属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配合,追偿所得按各方实际代偿比例返还。

第七条 组织保障

(一)健全领导机制。担保贷款振农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协调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发挥协调小组作用。协调小组要提升服务效率,努力扩大业务规模,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畅通信息共享机制。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每月将振农担放款情况表报送至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加强对问题的会商和研判,及时解决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芜湖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振农担实施细则(试行)》(市农2019143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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