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开区、三山经开区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市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安徽省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长江禁捕退捕组办函〔2021〕66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芜湖段)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有关工作的通知》(芜政办〔2020〕13 号),为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体制,充分发挥约谈、提醒在压实工作责任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制定了《芜湖市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张进、谢婧;电话:0553-3856308;
邮箱:wuhujyb@163.com。
芜湖市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芜湖市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印发
芜湖市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决策部署,压紧压实长江禁捕退捕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安徽)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安徽段)禁捕退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17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芜湖段)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有关工作的通知》(芜政办〔2020〕13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市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禁捕办”)会同市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约见在履行长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和禁渔执法管理等方面地方主体责任或监管责任不到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市禁捕办牵头组织约谈工作,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行业有关专家及上级业务部门参与约谈。
市农业农村局禁捕退捕科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能单位”)负责约谈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约谈准备、沟通协调、约谈组织、文件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对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或相关问题整改不力,或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督办事项落实不力的;
(二)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暨长江禁捕工作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明确要求的,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的;
(三)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相关政策措施不到位引发到市政府有关部门以上层级信访或群体性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发生规模性非法捕捞、重大案件(事件)引发负面舆情,或对非法捕捞执法监管不力经有关单位及以上层级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
(五)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根据约谈事由性质和严重程度等情况,约谈层级分为县处级约谈和科级约谈两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县处级约谈:
(一)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情形;
(二)本办法第四条其他情形,并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 县处级约谈,由市禁捕办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视情况邀请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约谈,约谈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科级约谈,由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能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视情况邀请有关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约谈,约谈对象为县(市、区)级禁捕办或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第七条 约谈事项涉及有关单位以外其他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责任的,市禁捕办可以会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同步约谈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
约谈事项主要涉及乡镇级区域的,可以下沉约谈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第八条 为确保约谈工作客观、精准、有效,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能单位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现场核查,针对拟约谈事由核实情况和问题,分析原因和责任。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能单位根据约谈事由和现场核查等情况,组织拟订约谈方案。县处级约谈方案应当报市禁捕办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组织实施,科级约谈方案应当经市禁捕办专职负责同志批准后组织实施。
约谈方案应当包括约谈事由、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程序、所涉问题具体情况和整改意见建议等。
第十条 约谈方案经批准同意后,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能单位应当在约谈时间5个工作日前将约谈要求书面通知被约谈方。
根据约谈事由的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等情况,约谈通知可抄送相应级别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被约谈方应当根据约谈通知要求,就情况说明和整改方案形成书面材料,经县(市、区)级禁捕办审定后,报市禁捕办审查。
第十二条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程序如下: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介绍问题情况、原因分析、已做工作和整改方案;
(三)总结约谈情况,形成约谈纪要,印发有关单位。
相同或类似事项涉及多个被约谈方的,可实施集中约谈。
第十三条 被约谈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约谈方。约谈方应对照整改方案审查整改情况,并视情况组织现场核查。约谈对象故意隐瞒事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年度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对约谈整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或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的,由约谈方视情况采取函告、通报、专项督查等措施,并移送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当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视情况邀请媒体记者、公众代表列席约谈。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不影响依规依纪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各县(市、区)禁捕办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约谈实施办法,对在贯彻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反馈至市禁捕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芜湖市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约谈审批表
2.芜湖市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约谈通知书
3.芜湖市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约谈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