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07-12
文  号: 市农牧函〔2021〕34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7-12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畜牧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21988
名  称: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犬只电子芯片植入和平台备案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犬只电子芯片植入

和平台备案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农牧函〔202134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三山经开区农村发展局:

为规范犬只电子芯片植入和平台备案等工作,根据《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犬只电子芯片植入和平台备案有关规定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2021712    

 

(此件公开发布)

 

 

犬只电子芯片植入和平台备案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加强犬只电子芯片领用发放管理。犬只电子芯片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各“一站式”免疫登记点免费植入,做好台账记录,并将芯片编码录入市养犬管理平台备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确定专人管理,对所辖区各“一站式”免疫登记点领用的犬只电子芯片编码分别进行登记,实行分区管理,职责分明。如领用政府统一采购的犬只电子芯片损坏或遗失,失主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遗失公告,并通知市养犬管理平台取消其编码备案。

二、开展犬只电子芯片植入技术培训。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配合电子芯片供应商对各“一站式”免疫登记点执业兽医师开展现场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电子芯片植入、保管注意事项和芯片扫码、信息上传与备案流程,要求执业兽医师依法依规,认真履职,不得违规操作。

三、免除植入犬只电子芯片范围。犬只年龄小于3个月大于10周岁或犬只属过敏体质的,由犬主申请,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可不植入电子芯片,免疫后向市养犬管理平台申请,由犬牌上二维码代替电子芯片识读犬只登记信息。

四、加强犬只电子芯片植入工作监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立即上门告知“一站式”免疫登记点有关规定。

1、为有效推动犬只电子芯片植入工作,政府统一采购的犬只电子芯片实行免费植入、质量承保,保险期限内由于产品缺陷造成植入、使用电子芯片犬只伤害、疾病、死亡的,依法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2、对已植入非政府统一采购犬只电子芯片的,其芯片编码715日前上传全市养犬管理平台备案、登记或变更犬只信息,715日后市养犬管理平台不再接受非政府统一采购犬只电子芯片的备案、登记。植入非政府统一采购犬只电子芯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犬主或植入方负责。

3、自发文之日起,“一站式”免疫登记点植入犬只电子芯片不得收费,不得植入非政府统一采购的犬只电子芯片,如果发现擅自收费或植入非政府统一采购犬只电子芯片的,扰乱全市养犬管理工作整体推进的,立即取消“一站式”免疫登记点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