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19-03-07
文  号: 市农〔2019〕56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3-07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禁捕退捕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56308
名  称: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芜湖市2019年禁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芜湖市政务公开平台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芜湖市2019年

禁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农〔201956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我市长江水域禁渔制度管理工作,有效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我局制定了《芜湖市2019年禁渔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201937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 2019 年禁渔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专项捕捞管理制度的通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2019 年禁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函〔2019277 ),以及农业农村部长江办、省农业农村厅有关禁渔的其它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禁渔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目标,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恢复生物资源,深入开展禁渔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落到实处,遏制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有效恢复水生生物资源,有力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二、禁渔区域和时间

禁渔区域:长江干流江段(芜湖境内)。禁渔时间:310时至63024时。

三、主要内容

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销售违禁捕捞渔具,禁止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做到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江中没有渔船、水中没有网具、市场没有江鱼。

四、工作步骤

长江干流江段(芜湖市境内)禁渔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2月底-3 月初

制定禁渔工作实施方案,发布禁渔通告,全面部署禁渔工作。开展禁渔宣传,张贴禁渔通告和宣传标语,设置禁渔标牌。

(二)禁渔实施阶段:2019年3月1日-6月30日

全面清除有害渔具,依法取缔经营、销售江鱼和制造、销售禁用渔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做到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江鱼。制定增殖放流方案,开展增殖放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禁渔制度落实。

(三)总结阶段:2019年6月30日-7月15日

对禁渔期内的禁渔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按照时间节点报送禁渔总结材料。研究部署禁渔期结束后禁渔效果的巩固和生物资源养护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禁渔期制度,是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修复渔业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广大渔民长远利益,促进渔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全市禁渔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领导,局渔业渔政管中心具体负责。有关县、区及经开区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化对禁渔工作的认识,制定实际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各项管理措施和任务落实到单位、责任人,积极争取创新管理手段与措施,加强禁渔期管理,确保禁渔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有关县、区及经开区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户外电子屏等媒介载体,深入宣传禁渔的重要意义。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渔民群众守法意识和保护资源环境的自觉性。要结合监督检查,将禁渔工作宣传到渔村、码头、船头、水产品市场,营造舆论氛围,形成共识和合力,争取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强化执法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省农业农村厅要求,2019年底以前,继续推进我市无为县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三山区龙窝湖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率先实行全面禁捕;2020年底以前,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暂定实行10年禁捕。有关县、区及经开区要突出重点,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对禁渔区内重点水域、交界水域和渔业违法违规案件高发水域开展联合检查、交叉检查、驻守检查等,严厉打击电毒炸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清理取缔绝户网和涉渔三无船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布一起

(四)开展增殖放流。要把禁渔工作与开展增殖放流相结合,科学制定增殖放流方案,积极拓宽筹集资金渠道,扩大放流规模,规范放流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有关渔业资源与渔业水域的调查监测工作,推进已建立的工程建设项目与生态资源补偿机制的落实,保护和修复水生生物生存环境,维护水域生态平衡。

(五)加强监督检查。禁渔期间,我市将按照农业农村部长江办等要求,积极配合长江办联合公安、海事等部门开展的执法活动。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有关市开展执法活动,并对我市禁渔、禁渔期渔政执法和渔业安全生产等进行督查时,有关县、区及经开区要将辖区内的禁渔期制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解决渔民困难。积极争取政府及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支持,妥善解决渔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及时化解渔区社会矛盾。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做好渔民渔船调查摸底、补助对象资格和条件核实等工作,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及社会保障领域各项政策落实。要加强面向渔民的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渔民转产转业的能力。认真做好渔业燃油补贴的发放工作,落实各项惠民政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