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成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护鱼队”的通知

市农执法〔2020〕124号

发布日期:2020-08-17 18:05 来源: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全面实行禁捕。为了确保渔业资源得到恢复性增长,严厉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捕捞行为,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长江禁捕退捕攻坚战工作部署,为充实和加强渔政执法力量,提升渔政执法能力,经研究决定,从退捕渔民中遴选一批护鱼人员,组建具有公益性质的护鱼队。经请示市政府审批同意,组建民间“护鱼”协管队伍(芜政办〔2020〕13号),以劳务派遣方式公开招录30名护鱼员,成立芜湖市长江流域及重点水域“护鱼队”,协助做好禁捕退捕管护宣传等工作,缓解执法人员紧缺等问题。请各县(市)、区根据所辖流域禁捕工作需要,参照成立护鱼队伍。

 

附件:芜湖市长江流域及重点水域护鱼队组建工作方案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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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芜湖市长江流域及重点水域护鱼队组建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201895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201996号)精神,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2020710时起全面实行禁捕。为了确保渔业资源得到恢复性增长,严厉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捕捞行为,推进群防群护,根据全市长江流域及重点水域禁捕后和水域分布的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优先从市区长江流域及重点水域退捕渔民中遴选部分人员,组建一支具有公益属性的护鱼队伍,协助配合渔政执法人员,扎实抓好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结构

根据全市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域分布情况,计划设立5个护鱼点:白茆(汤沟)点、漳河(澛港)点、青弋江点、裕溪河点、天门山点。每个点4-6人,渔政趸船6人(主要是执法船艇驾驶人员),合计30人。实行24小时巡护,三班工作制。

二、工作内容和职责

负责辖区内禁捕政策的宣传;负责辖区水域的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捕捞行为;协助渔政执法人员查处非法捕捞案件;参与渔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及禁捕的相关工作。

三、人员遴选

(一)护鱼队在市区户籍的渔民中遴选,由本人申请,社区(村)推荐,街道(乡镇)审核,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渔政大队会同本市劳务派遣公司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初审合格后的应聘人员,进行征信查询,无不良记录者组织参加体检,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择优录取。

(二)遴选条件:要求护鱼员为市区户籍的渔民(退捕渔民优先录用),年龄在50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年龄原则上可适当放宽),身体状况良好,熟知水上生存技能,对长江渔业保护工作有热情,有奉献精神,敢于与违法违规捕捞等行为作斗争,能吃苦耐劳,适应夜间巡护工作,作风正派,没有刑事违法犯罪记录。

四、人员管理

(一)委托本市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员聘用管理。劳务派遣公司与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协议,实行两年一聘。当年考核合格,本人愿意继续从事护渔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聘用协议;当年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协议。护鱼员有自愿参加协助巡护和自愿退出的权利。

(二)护鱼员要接受业务知识(渔业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渔政行业相关规定培训)和协助巡护船艇驾驶的培训,保证协巡工作高质高效的完成。

(三)规范护鱼员行为,加强对护鱼员的常态化规范管理,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1、保密制度

护鱼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协巡路线和时间等内容,不得向从事非法捕捞的人员通风报信;发现队伍中其他护鱼员有问题必须如实向渔政部门反映,或以匿名信等形式书面投寄市局举报监督箱反映;如因工作失误或者主观原因造成行动泄密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2、安全制度

安全制度特指护鱼员自身安全问题和队伍内部安全管理。在现场处置各类违法违规捕捞行为时,要保持警惕,确保相对人和自身安全,并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在协助巡护过程中发现具体事件,护鱼员要准确汇报地点和事件的轻重缓急,并在现场灵活处置。船艇驾驶必须由指定人员担任,驾驶人员要具备相应资格证书,非驾驶员不得随意驾驶船艇,否则责任自负。

3、交接班制度

护鱼员要做好值班交接工作,当班护鱼员要向接班护鱼员说明当班巡查情况,及时衔接交待好未完成的有关工作;交接班要有记录,交接双方护鱼员签字确认;市支队和护鱼员负责人定期不定期检查交接班记录,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4、内务管理制度

护鱼员要爱护公共财物,妥善保管和使用渔政执法船艇及相关设施设备,严禁损毁或借他人使用;执法船艇实行卫生轮值制度,保持室内外卫生;节约用水、用电,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严格遵守工作作息管理制度,按时完成相关任务,不迟到不早退;遵守社会公德,文明执勤;统一留短发,统一着装,佩带值勤卡,携带手电、GPS和对讲机;严禁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水上作业时必须穿救生衣。

5、赃款、赃物及违禁品收缴登记制度

护鱼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隐瞒、谎报、挪用及调换赃款、赃物;在执勤现场查获的赃款、赃物或涉案物品等要及时做好款物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登记,暂扣物品登记表一式两份,交由渔政部门处理。

6、护鱼员管理六条禁令

护鱼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六条禁令,违者予以辞退:

1)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搜查他人住所;

2)严禁在巡护工作中弄虚作假;

3)严禁敲诈、勒索、索贿、受贿或在巡护工作中收取他人财物;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驾驶机动车和船艇;

5)严禁参与赌博;

6)严禁着护鱼员服装在外饮酒和进入娱乐场所。

五、人员考核

制订芜湖市市(区)护鱼员绩效考核细则,对护鱼队员从组织纪律、行为规范、工作成效等方面实行百分考核制度,进行绩效管理。具体考核办法:

1、考核工作原则上采用月考核和年终考评方式,由市渔政执法大队负责。月考核(年终考评)于次月(年)10日前公示上月(年)考核结果并及时向护鱼员本人反馈,同时将考核结果与有关材料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2.月考核主要按照三率进行考核,既:出勤率、案件查处率、抽查合格率。考核总分100,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

出勤率(40分):每人每月不得少于15天,每月少一天扣4分,超一天加2分,每月加分最多不超过6分;

案件查处率(30分):所负责的护渔点或工作区域当月查处的非法捕捞(禁渔期垂钓)案件不少于3件,每增加一件加10分;

抽查合格率(30分):市渔政执法部门不定期开展非法捕捞巡查(禁渔期垂钓),发现一起非法捕捞,扣5分;

3.年度考评总分100,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

分两项指标,一是按月考核分数加权计分,占70%;二是人民群众满意度考评,占30%

人民群众满意度(30分):沿江随机抽查10—20名老百姓、村组干部,一个不满意扣2分,扣完为止。

4.出勤率考核以每日巡查记录、图片、GPS定位为考核依据;案件查处率以执法机构出具的立案表为考核依据;抽查合格率以渔政执法部门现场抽查记录为依据;人民群众满意度以现场随机抽查考核为主。

    5.当年累计三次月考核不合格,次月予以辞退;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辞退。

六、护鱼员的退出与相关补偿

1.护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以解除用工关系,且此后不再聘用为护鱼员,在结清已有的补贴的基础上,不再额外发放补贴。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自愿退出的护鱼员,在结清已有的补贴的基础上,不再额外发放补贴。

3.护鱼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护鱼人员工作;护鱼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因国家政策客观情况或管理部门的原因需与护鱼员解除用工关系的,由本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护鱼员本人或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护鱼员相应经济补偿后解除用工关系。

七、护鱼人员协助巡护的权利与义务

1.护鱼人员的权利

1)在市渔政执法大队的指导下,学习协巡相关的内容与技能,参加协巡的培训会议。

2)对于协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以书面提出自己的想法,建议协巡制度的完善。

3)享有按月发放的生活补贴(具体金额由市劳务派遣公司制定),相关保险等福利待遇,统一的护鱼员服装等必要的协巡装备。

4)护鱼员有自愿参加协助巡护和自愿退出的权利。

2.护鱼员的义务

1)协助渔政执法部门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和资源环境。

2)协助渔政执法部门打击禁捕区的渔业非法捕捞。护鱼员不具备渔政执法权,在协巡工作中发现非法捕捞等情况需立即向渔政主管部门汇报,并及时用手机等工具记录违法犯罪现象。

3)接受相关法律和制度的约束,维护护鱼员和协巡工作的形象。

4)按照规定,使用协巡台帐等工具记录工作内容并接受监督,定期的总结工作,提升自我工作能力。

5)市渔政执法大队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经费保障

护鱼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市财政2020年聘用人员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从财政预算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