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意见

市农〔2019〕83号

发布日期:2019-04-10 11:13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增长和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加。

  (二)基本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成员的权益。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进一步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行使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责,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资金管理制度。

  1. 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2.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全部纳入收入核算,做到应收尽收并明细制表,实行档案化管理;每月要对实际收入的入账情况与其收入档案进行核对,对未入账的要查明原因,年终要对当年实现的收入以及增、减情况张榜公布。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3.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4.未结算事项报告登记制度。凡未结算的财务收支事项,每月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经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由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并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登记簿;审议未通过的,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负担;对当月发生的应报告事项隐瞒不报的,一律不予结算,相关费用由责任人个人负担。

  (二)健全并落实资产管理制度。

  1. 资产清查制度。依靠农业农村部清产核资平台,每年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要重点对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的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核查。

  2. 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 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4.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5. 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6. 收益分配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总额,应按照提出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福利费、向投资者分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比例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福利费根据当年实际需要提出提取。分配方案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无收益不得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三)规范并落实资源管理制度。

  1. 资源登记簿制度。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等,要依法确权登记,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确权颁证档案,并做好管理工作。

  2. 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投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3.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三资”民主管理和监督

  (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决策机制。

  1. 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它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 全面实行民主理财。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村务监督委员会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3. 切实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要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公开时间,坚持每月公开一次;统一公开方式,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和长期保存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统一公开内容,按照全面、详细、真实和纪实性的原则,据实逐项逐笔公布;统一公开程序,公开榜要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名,报镇(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公开;统一公开档案,以县区为单位,统一财务公开活动记录簿。创新公开形式,除通过公开栏进行公开外,还可通过媒体、网络、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建立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其日常业务由县区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要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专项经费,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各项审计工作制度、机制落实。要建立并实施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实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和村干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

  (三)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和财务收支审批权,履行法定的委托程序,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要以村级组织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严禁截流、挪用村级组织资金,严禁在村级组织之间平调使用资金。要将监督管理融入代理服务工作之中,明确代理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监控,落实责任追究,严禁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记假账,杜绝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四、创新经营机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一)积极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前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后续工作,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产份额(股份)和收益分配权,尽快完成新设经济(股份)合作社组织赋码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激发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不断提高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收益水平。

  (二)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激励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年度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经营目标和激励措施,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向成员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听取、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和完成经营目标情况,并落实激励措施。

  (三)探索合作经营的发展路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农村“三变”改革,依法依规采取承包、租赁、入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与其他市场法人主体进行合作经营,开发集体资源,盘活集体资产,发展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的产业,提高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服务保障水平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乡村振兴、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来抓。

  (一)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大对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开展定期培训、组织参观学习等途径,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要稳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财会人员队伍,村级财会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尽量保持稳定,村级财会人员应享有稳定的津贴(补贴)和待遇保障,各地可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确定。

  (二)落实监管责任。要将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镇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镇村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年度检查机制,市每年对各县区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抽查,县区每年要对所辖镇村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因管理制度不落实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追究镇村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改进工作手段。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实现会计电算化,实行“三资”系统数据及时更新,财务公开资料适时打印,财务数据安全、定期备份。“三资”管理任务较重的村庄,要设立专门的 “三资”管理办公场所。

  (四)加大宣传力度。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每年评选10个镇级、50个村级示范单位进行宣传、推介和表彰。各县区要积极总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并适当给予表彰奖励。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