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第一期民意征集结果反馈

发布日期:2019-08-17 16:08 来源:计划财务科 浏览次数: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第一期民意征集自2019年5月6日开展以来,未收到意见来信。感谢广大市民的支持。按照市政府要求,邀请市直有关单位分别结合部门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汇总反馈意见,形成《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今日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切实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重点支持休闲食品、稻渔综合种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芜湖大米”品牌振兴、地方优势畜禽等农业五大产业(以下简称“农业五大产业”)发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就地就业的申报类农业项目或在本市区域内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创业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对新引进现代农业大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农业“五大产业”发展的普惠政策。
    4.对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除县城及开发区区域以外村镇从事农业“五大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就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
    5.建立农业“五大产业”首席专家工作室。根据芜湖市特色生态农业发展需要,建立水稻(芜湖大米)、青梅、五华鸡、稻渔综合种养等4个首席专家工作室。每年安排每个农业主导产业首席专家工作室30万元经费,用于该产业关键环节科研示范。
    6.完善农业贷款担保机制。充分发挥市级农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对符合相关要求从事农业“五大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贷款担保。完善贷款担保对象、合作银行、民强担保公司等风险共担机制。
    7.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农业“五大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补贴贷款利息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围绕农业“五大产业”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标扩面。继续完善蔬菜价格保险试点和自然灾害保险,积极探索农业特色保险新产品,扩大特色农产品保险覆盖面。
    9.围绕农业“五大产业”,对当年新认证的“三品一标”给予奖励:地理标志每个奖励10万元、绿色食品每个奖励2万元、无公害农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有机食品每个奖励0.5万元。
    10.围绕农业“五大产业”,新建钢架连栋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大棚生产必备的配套设施齐全,每平方米给予30元奖补。每年安排10个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按大、中、小型三个类别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60万元、45万元、3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二)支持农业“五大产业”关键环节发展政策。
    11.支持休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创建青梅等休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对新增青梅等连片种植面积200亩以上,一次性给予补助300元/亩,其中50%补助资金以物化补助(发放有机肥)的方式发放。
    12.探索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
    13.评选10大农事节庆活动。结合中国农民丰收节、传统节日和农事节庆等评选市级10大农事节庆活动,每个活动给予1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节庆活动的组织和宣传。
   14.市级每年安排300万元宣传经费,主要用于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宣传和策划。
   15.“芜湖大米”品种引进与选育。在全国范围内通过选育审定符合“芜湖大米”生产需要的主导品种,购买该品种省内经营权,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6.对“芜湖大米”品牌策划、产品包装物设计、品牌宣传(市级以上媒体)等费用投入给予5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宣传经费,用于“芜湖大米”区域公共品牌策划、广告和宣传。
   17.围绕“芜湖大米”品牌生产,创建绿肥种植还田示范片。在长江流域干流和主要支流15公里以内创建20个绿肥种植还田示范片,要求每个示范片新增绿肥种植连片面积200亩以上,验收达标后给予实施示范主体每亩100元补助。
    18.对市批准的以屠宰五华鸡、白鹅为主的家禽集中屠宰流水线,按照建设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开展农业“五大产业”强村强镇评选。
    19.评选农业“五大产业”强村强镇。每年评选5个产业强镇,每个镇给予100万元项目奖补;评选20个产业强村,每个村给予50万元项目奖补。
    三、附则
    20.除已明确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级承担。
    21.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县区政府未出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奖补政策的,不享受本政策各项规定。
    22.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3.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19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