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7-12 09:02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为了解决目前全市牛羊屠宰行业设备简陋、规模小、分布散、监管难等诸多问题,有效开展牛羊疫病区域防控,打击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促进民族回民村传统肉牛产业健康发展,确保牛羊肉质量安全,拟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牛羊集中定点屠宰管理。为此,我局代拟了《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19年7月20日前书面反馈市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3865220  13309632525。
    附件:《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12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牛、羊定点屠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对牛、羊(含清真牛、羊,下同)实行定点屠宰管理。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部门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牛、羊屠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牛、羊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牛、羊肉品(含内脏,下同)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区)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牛、羊肉品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区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牛、羊定点屠宰厂(场)严格参照SB/T 10396-201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中AAA等级标准及GB51225-2017《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建设;屠宰牛、羊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清真牛、羊时,同时必须符合清真牛、羊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销售产品时,应当与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建立信用档案。
    四、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牛、羊时,由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牛、羊肉品,定点屠宰厂应当加盖或附嵌入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验合格的其他牛、羊产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行产品质量可追溯;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牛、羊肉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五、超市、肉菜市场、农贸市场、肉品专卖店等市场主办者(或肉品经营者)以及餐饮饭店、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对调入的牛、羊肉品实行准入制度,查验和索取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章),做好牛、羊肉品进货台账登记。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未加盖或附嵌入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的牛、羊肉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和经销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灌)水、注入非法物质的牛、羊及其肉品。对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过程中未按规定经营的行为,由各职能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经市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证照的牛、羊屠宰厂(场)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灌)水、注非法物质的牛、羊及其肉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或12315申诉举报热线投诉举报。
   八、本通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  月  日